《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制度,仲裁较之诉讼更具有自愿、专业、独立、保密、快捷、灵活及国际性等独特的优势,但由于其缺乏强制执行力,使得仲裁当事人往往担心其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如一方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怎么办?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将纠纷提交仲裁,当仲裁裁决作出或签收调解书后,即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内容。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财产保全、执行仲裁裁决是法院对仲裁制度予以支持的最终和最重要的表现,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就如何申请保全、执行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产保全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所谓“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另一方当事人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或自己的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逃避履行义务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非人为的客观原因,如标的物因受自然环境影响而变质、风化、腐烂或降低价值。
1、财产保全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分别对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据此法理精神,仲裁财产保全亦可分为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
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来不及申请仲裁或虽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机构暂未立案受理时,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因对方隐匿、转移、变卖有关财产等情形出现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实现或受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程序。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尚未对仲裁案件作出具体裁决前,为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将来的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经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程序。
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有以下区别:
1、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即将来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而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的主体是仲裁当事人。
2、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如题,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时间是在申请仲裁前,而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应在申请仲裁后至仲裁机关作出裁决之前的有效时间内提出。
3、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机构不同。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则由仲裁当事人向协议管辖并立案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递交,再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4、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交的材料不同。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时除提交申请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据此指定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15日内申请仲裁,否则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实行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而促使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约定仲裁的合同具有给付内容;
2、有正当的合法的理由(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出现);
3、由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
4、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保全申请后,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关于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执行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该规定,经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执行仲裁裁决的意义
执行仲裁裁决既是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保证,又是仲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保证。仲裁裁决的作出仅为权利人提供了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因为仲裁裁决被赋予法律上的强制力,可以迫使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时,如果法律不赋予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裁决书无疑只是一纸空文。只有仲裁裁决得到真正执行,才能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2、如何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当义务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说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职权。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如何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包括仲裁裁决书(正本)、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仲裁协议书或者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以及人民法院规定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被执行人在国外的,按其所在国法院的规定提交材料。
最后,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中有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外国的法院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期限,按该国的法律规定处理。超过了法定期限再提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裁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如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人民法院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即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当被申请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还债。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和财产保全法院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可能由基层、中级、高级三级法院执行,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只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就会形成仲裁保全法院和裁决执行法院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可能增加工作量,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财产保全是为终局裁决的执行服务的,是为了保障将来裁决的执行,因此对保全财产的处分应服从于终局裁决的执行,只要是为执行同一个案的裁决,其他执行法院应可以执行为该案件所保全的财产。这种情况与诉讼中的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相类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复》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对该案可能没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将来的执行法院要执行其他法院诉前保全的财产的问题。根据该解释,诉前保全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时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