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男子在一次争执中以“跟狗一样”、“恶狗”等词语辱骂他人,被当地警方处行政拘留3日。当事男子洪某不服,起诉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10月16日上午,这一起“祸从口出”的行政治安处罚案件,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撤销椒江公安分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审判的合议庭成员除了3名法官外,还有4名人民陪审员。这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该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多次辱骂他人跟狗一样被拘
2月23日,村文书兼村会计洪某在椒江区春潮村村部值班期间,因小区收取停车费问题与王某等一行人发生口角。争执中,洪某骂王某“跟狗一样”、“恶狗”等。王某被辱骂后报警,被告椒江公安分局予以立案受理。
椒江公安分局当天开展调查,取得洪某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洪某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对其进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洪某认为其“罪不当拘”,椒江公安分局处罚过重,为此打起了这场官司。
激烈交锋:到底该不该拘?
10月16日上午,该案在椒江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吸引了近百群众来旁听。被告椒江公安分局副局长董世虎出庭应诉。
“洪某多次说‘跟狗一样’是事出有因,是王某多次说洪某法肓、流氓,在此情况下洪某才说跟狗一样。为何要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三天,处罚过重了。”洪某代理律师诉称。
但椒江公安分局则认为,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裁量基准,已经排除了情形较重的处罚,行政拘留5日以下“并无不当”。
“当时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是事件不属于情节较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罚款,但又造成了第三人王某身心健康、生活影响,王某因此卖了该小区的房产,故而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椒江公安分局辩称。
“洪某将两个大型公众垃圾桶倒在我门口,这种情节是非常恶劣的,致使我不得不出售房产,就应该从重处罚。”第三人王某有些情绪激动,认为公安机关作出3日行政拘留还是太轻。
洪某代理律师认为,单单从字面理解应该构成骂人的行为,但这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公然侮辱相比显然是轻微的。
“所谓公然,就是当着众人或第三人的面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我们前期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第三人均不予同意调解,基于基准法就是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处500元罚款是选择性并列性的关系,根据本案情节,我们对原告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椒江公安分局辩称。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围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公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罚过是否相当”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事实认定,陪审员具有话语权
“从证据和陈述看,原告辱骂他人行为事实存在,可以认定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上,可以500元以下罚款,可以5日以下拘留,所以适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真的过重了。”
“程序上,被告椒江公安分局存在超过办案期限办案的瑕疵,也存在未充分听取原告申辩的严重违法,我认为,该治安处罚决定应当撤销。”
“对于这种民事纠纷形成的吵架行为,用批评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赔礼道歉等方式化解更妥当,最多使用警告、罚款等处罚,直接用拘留方式难以为民众接受。何况,原告骂人行为不一定对第三人造成影响,第三人王某卖房更多的是商业投资行为,不是侮辱后果。”
“原告骂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虽然存在一定的羞辱性质,还是应通过此案例引导民众文明、理性处理纠纷,选择拘留处罚,明显是过重的。”
庭审结束后,4名人民陪审员根据自己的日常生活实践和经验,结合社会一般价值导向、民众接受度等纷纷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公安机关拘留处罚过重。在作出拘留前,也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评议结果,3名法官对裁判所依据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评议,法院最终当庭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我们对案件的事实是以普通公民的角度来进行认定,在合议庭时也与法官都进行了充分讨论,可能更能表达群众的意见,这个形式非常有意义。”陪审员陈炜说。
有错就纠,审判最大限度吸纳民意
“这起案件我们以七人合议庭的方式,主要是想吸收人民陪审员关于民意和情理方面的意见,使我们的法律融于情理和民众习惯当中,让裁判结果能够契合社会一般价值导向,更为民众广泛接受。”椒江区法院行政庭庭长邵丹介绍说。
本案所涉及的骂人行为在日常口角中十分常见,民众普遍认为骂人不犯法。邵丹认为,“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在日常生活中得到落实和体现。通过对这起骂人被处罚案件的审理,能够引导民众文明、理性处理民事纠纷,更为重要的是也借此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得过度执法、过度处罚。
其实,早在2014年,椒江法院就创新性地采用了大合议庭模式,已审结的12起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随着人民陪审员法的明确规定,七人合议庭分工更加明确,也将使裁判结果也更能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延伸阅读
现实生活中
因一些小事而破口大骂
最终付出代价的
并不止上述这一例
还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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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警察
群主被行政拘留5日
2017年9月4日晚21时,安徽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队联合代桥派出所冒雨开展酒驾专项治理行动。“由于天上一直下着小雨,民警们冒雨工作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可。”不少网友在各自的群发布在代桥派出所门前有查酒驾的,提醒大家酒后不开车的信息,然而一位姓杨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内获悉查车信息后,不是去正面引导群内成员,而是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后经查实,这个群共有群成员240余人,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杨某主动承认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界首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骂一句汉奸
换来5日拘留
2017年12月11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迎来一位在小区群里因辱骂他人“汉奸”被拘留的女子周叙珍。据了解,地处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月亮岛社区的鑫成君泰小区,自大家入住以来“毛病”不断。停电,停水,偷盗,乱建乱搭,门禁系统瘫痪,小区监控设施不完善。为了让大家有说话的平台,小区有人建群供大家讨论如何维权。 11月30日晚上,当大家讨论如何重新选出业主委员会成员时,小区一名叫周叙珍的女子立即发话,“刚才‘汉奸’带队,让她签名已被拒绝”。没过几天,周叙珍就被当地警方传唤。据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周叙珍在微信群发布了侮辱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陈胜利的言论并称其为汉奸及图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周叙珍行政拘留五日。
地铁内推搡辱骂扫码女孩
行拘5日依法不执行
2018年3月,一段北京地铁10号线车厢内男子辱骂推搡两女孩的视频刷爆网络,视频中,涉事男子多次口出脏话辱骂两名女孩,还在女孩报警之时抢夺手机,并在地铁关门时强行推人下车。据警方通报,调查过程中男子张某对自己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并向蒲某某、胡某某真诚道歉,获得了对方谅解。因张某悔过态度好,系未成年在校学生,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张某决定行政拘留5日,并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同时,对地铁要求扫码的两女孩蒲某某、胡某某,二人在地铁车厢要求他人扫码推销产品等涉嫌违反地铁运行管理的行为,警方已通报相关主责单位,并对二人进行教育。
无论因为何事
肆意辱骂他人
小到自损声誉
大到承担法律责任
唯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
遵纪守法,才能正己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