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贵州省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在多起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的诉请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但经该院审查,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存在已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的情况。该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将已经作废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提交,违反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规范性要求,属于提供虚假证据,有违诚信,严重扰乱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贵州省律师协会认为,个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协会将依法调查处理。
通过此次事件,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广大律师务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将省律协的警示宣传到律师事务所的每一名从业人员,切实加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守规矩、守底线、守纪律,切勿逾越红线,坚决杜绝一切违规违纪的行为,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做法治贵州的践行者。
贵州省律师协会
2018年10月23日
附法条:
《律师法》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 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