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这类行为的发生?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确定、刑罚裁量与情节考量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针对此类事件进行立法方面的完善?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行研讨会,邀请各方专家和有关社会人士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为例,探讨近年来类似案件的量刑及完善立法有关问题。
公交刑事犯罪并非个案 入罪、量刑标准仍需细化
来自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几位法官依次分享了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案件的主审过程。
万州区法院法官严学万介绍说,该院在2015年至2018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共有9件,其中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件。涉案被告人共7人,其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以40岁至50岁居多,文化程度普遍不高。7件案件均作有罪判决,大多数适用缓刑。
严学万表示,在这类案件的入罪标准上,如何区分一般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做到既依法不随意降低或拔高打击的范围,又要精确地惩治此类犯罪,仍需进一步明晰。
丰台区法院法官胡洋表示,对于乘客抢夺、拉拽方向盘的行为,个案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的状况,如乘客数量、车外环境、行驶速度等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只有当被告人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现实的、具体的,才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沈阳高新区法院法官赵颖南表示,该院2014年至今共审理此类案件26件,全部定罪。被告人呈现出初犯、全部过程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等特征;有的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有20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考虑,此类案件判处缓刑有利于被害人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使民事赔偿部分在刑事审理之前就得到全部解决,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在定罪量刑的细化方面,几位法官均提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途径对基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入罪标准、量刑把握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
大法官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采用暴力威胁,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强行干扰交通工具正常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胡云腾建议,可在立法中加以完善,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量刑可参照“危险驾驶罪”。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或者人员密集区的交通工具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应该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可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情节在量刑上进行区分。另外,针对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擅离职守等行为,可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表示,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还是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来判断使用什么罪名,如何定性,如:是单方过错还是双方过错,是不是交通繁忙路段,是不是高峰期,车上人员数量等。司机本身是特殊职业行为的主体,要考虑乘客行为是否已经影响到行驶安全,如只是挑衅行为,不应轻易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表示,针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目前仍没有合适的罪名,或可比照刑法中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如何预防、规制此类行为 避免悲剧再现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为公共安全敲响了警钟。如何预防、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与会专家普遍表示,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城市公交管理水平,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在每一个人心中建立起法治意识。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郑爱丽作为北京公交集团的律师,每年需处理大量的公交客车服务纠纷。她表示,在全国各个公交公司都经常发生类似的潜在危险,只不过大多让司机忍辱负重,发个委屈奖就化解了。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车安全的行为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对当事人和群众起到警示作用。郑爱丽还建议,应在公交旅游车辆上实施强制行业标准,加装安全设备,配备司机的物理性隔断设施等。
“在公交车坠江之前,女乘客与司机争吵达五分钟之久,其间这辆车上的十几名乘客早就看到了女乘客与司机在争吵打架,但无人出面制止,但凡有一个人前去制止女乘客的行为,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北京市丰台区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李涛表示,各级政府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和奖励,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增强民众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与邪恶现象做斗争的勇气,促进社会重新回归到理性,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运客分公司第一车队安全副队长邢晓明介绍说,在北京公交公司,有“十八个怎么办”详细规定了发生火灾、抢劫、与乘客发生口角和肢体接触时司机的应对办法。还规定了“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这些不仅需要每一个公交司机铭记在心,也关系到每一个参与到公共交通者的切身利益,值得推广。